【函文公告】中華民國114年05月29日桃教秘 字第 1140048720有關貴機關(學校、幼兒園)陳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紙本文件資料,請依檔案點收作業規定辦理
一、 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7章點收、第12章入庫管理及桃園市政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 為符首揭各項規定,貴機關(學校、幼兒園)陳報本局紙本文件資料(如工程圖或書籍或收入繳款書或人事類資料或補教類資料等)請逐頁編寫頁碼,附件為書籍型式或契約者,請確認內容已印有頁碼。
三、檔案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,力求整齊,說明如下:
(一) 「本文或附件」為「A3」規格者,應以「蝴蝶頁」方式折齊。
(二) 「本文或附件」為「小於A4」規格者,應以「浮貼」至A4用紙方式歸檔。
(三) 檢附圖示1份。
二、 為符首揭各項規定,貴機關(學校、幼兒園)陳報本局紙本文件資料(如工程圖或書籍或收入繳款書或人事類資料或補教類資料等)請逐頁編寫頁碼,附件為書籍型式或契約者,請確認內容已印有頁碼。
三、檔案應以公文紙規格為準,力求整齊,說明如下:
(一) 「本文或附件」為「A3」規格者,應以「蝴蝶頁」方式折齊。
(二) 「本文或附件」為「小於A4」規格者,應以「浮貼」至A4用紙方式歸檔。
(三) 檢附圖示1份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