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,請各位同仁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落實辦理(勿把普通件壓成急件處理)。
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:
(一)一般公文:
1.最速件: 1日(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)(紅色卷宗)。
2.速 件: 3日(綠色卷宗)。
3.普通件: 6日(白色卷宗)。
4.限期公文:
(1)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,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。
(2)來文訂有期限者,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,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。
(3)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,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。
秘書室行政組 敬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