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秘書室行政組公告】105學年度公文處理作業宣導(一)

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,請各位同仁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落實辦理(勿把普通件壓成急件處理)。

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:

(一)一般公文:

     1.最速件: 1日(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)(紅色卷宗)。

     2.速 件: 3日(綠色卷宗)。

     3.普通件: 6日(白色卷宗)。

     4.限期公文:

        (1)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,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。

        (2)來文訂有期限者,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,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。

        (3)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,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。

 

秘書室行政組 敬上